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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《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
教职成厅函〔2020〕1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(国发〔2019〕4号)明确:“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,鼓励发展股份制、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。”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,2020年9月,山东省结合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,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,明确办学形式、设立要求及办学管理,在财政拨款、融资、税收、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。这一政策的出台,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以“混”促“改”,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。
现将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委组织部、山东省委编办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鲁教职字〔2020〕10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。
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。
教育部办公厅
2020年9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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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7-20 16:3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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